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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非公司員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計劃對銷售業績好的人(我公司各地區銷售代理)進行頒獎。這些銷售代理不是我們的員工。我們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公司獎勵銷售業績較高的非公司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企業在支付對方報酬時,會連同所售商品一并交給代理機構,并在同一張發票上以折扣形式開具禮品發票;或者直接交給代理機構,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應視為銷售。
    此時,由于收貨方是代理機構,不是自然人,你公司此時沒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代理機構向本單位員工發放獎金時,由于是對本單位員工的非貨幣性獎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根據確定的名單,直接自主對非企業員工進行獎勵。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相關收入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企業向非企業職工頒獎時,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稅率為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