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2)擬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業務工作經驗,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開除公職或者服兵役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
2.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3.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2)國有獨資或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警衛、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和通信、報警設備。
4.申請設立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公司申請設立武裝押運服務的,無需重新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5.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持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無效。
保安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信息。
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的公安機關審核,并將審核文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