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法人章可以隨便刻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印章可以一并制作。制作公司印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方可制作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造、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機關、武裝部隊、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印章的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各級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議政、武裝力量、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組織和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發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公函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成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印章手續的,還應提供姓名印章上所刻姓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準刻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刻制外省、市、縣(區)印章的,應當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到單位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
二、如何規范使用公司印章
1.企業應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企業應當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制度,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應當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責任;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技能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2.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企業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口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的印章管理職責,明確印章刻制和使用的業務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循。
3.刻制印章應向公安機關備案。
新注冊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并備案。企業的臨時印章刻制,包括項目部的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提出,經法律部和專業部門審核,報公司主要領導批準。批準后,印章管理員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對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準,印章不準取出。特殊情況需要取出時,必須指定一名印章監督人陪同。印章遺失必須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取得報案證明。同時,遺失聲明應刊登在當地或當地報紙上。
6.禁止先在空白單據上蓋章。
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空白單據等空白單據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注明文件編號。文件內容實施后,應重新核準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事先加蓋印章的空白文書資料時,應將文書資料交回行政科(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在預蓋章空白文件資料的使用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7.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的使用情況。
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等部門對下屬單位的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8.強化印章使用的審判程序。
企業應加強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制其使用和使用審批程序,嚴格按照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保管和使用單位。項目章、部門章要嚴格限制使用范圍,不能用于對外簽訂合同,不能用在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上。如有必要,應告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使用它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