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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
一、融資租賃公司確定入池資產并組建資產池
租賃應收款證券化的第一步是由發起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預設好融資需求的前提下,挑選、整理和組合所持租賃應收款資產并最終確定將要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設立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運作而設立的關鍵性主體,作為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機構,其存在的目的是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融資租賃公司)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同時,通過選擇適當的SPV的組織形式,爭取合理的會計與稅賦待遇。
三、融資租賃公司將選定的基礎資產池委托給受托機構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受托管理,另一種為轉讓出售的方式。受托管理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受托管理入池資產,并支付相應款項給發起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采取這種方式。轉讓出售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發起機構將其選定的入池資產的權能或權益轉讓給受托人。轉讓之后,受托人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該基礎資產的債務人行使相應的權利。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主要采取此種方式。
其他的以融資為目的的出售方式還包括債務更新和從屬參與。債務更新是指將發起機構與基礎資產債務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協議終止,再由受托機構和基礎資產債務人訂立新合同,該合同的還款條件和原合約相一致。債務更新實際上是由受托機構與原債務人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使發起機構實現真實出售。此種方式是原有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更新。此種轉讓方式通常見于保理業務。
從屬參與是指發起機構與基礎資產債務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協議繼續保持有效,受托機構和基礎資產債務人之間不形成新的合同關系,資產池資產也不必由發起人轉讓給受托機構,而只是由受托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將從投資者手中募集的發行收入直接轉付給發起人;此種轉讓方式中,甚至不需要受托機構的存在,由發起機構之間在資本市場直接發行相應融資工具。我國目前的資產支持票據(ABN)就是采取此種由企業直接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的方式。
四、受托機構設計證券和完善交易結構
受托機構將入池基礎資產未來的租金收入設計成在市場上可按份銷售的金融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為了保障該資產證券化活動的順利完成,受托機構應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規要求將許多專業的工作委托給專門的機構去開展。如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和回收承租人的租金與利息;委托受托管理人向證券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等。
五、信用初評和信用增級
證券初步設計完成后,受托機構會對該證券進行信用初評。信用初評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選擇外部評級機構或內部初評。
根據該初評結果,或為使該資產支持證券達到更高的投資級別,受托機構應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進行信用增級安排。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外部信用增級是指由外部第三方(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所提供的信用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則通常是指由發起機構和/或發起機構的關聯方所提供的擔保、保證及協議安排,還包括發起機構以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的自我擔保。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直接追索權、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優先級/次級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
六、信用評級和證券發售
信用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后的融資租賃應收款支持證券進行評級。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家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申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兩家評級機構的評級報告。
證券的發售通常是采用公開發售或者定向發售的方式,定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目前的租賃資產支持證券主要采取主承銷商組建承銷團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招標的方式發行。
七、資產對價的支付
受托機構在證券發售成功并取得發售收入之后,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機構支付基礎資產的認購資金金額,以實現發起機構的融資目的。
八、回收并管理基礎資產現金流
資產服務機構對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收取和記錄,并將其存入資金托管人的收款專用賬戶進行保管。
九、現金流的償付
在證券的本息償還日,受托機構通過資金保管機構與登記結算機構將本息按時、足額地償還給投資者。當這些本息和費用全部償付完畢之后,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收入仍有剩余,則將其返還給發起機構,或者在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之間依照協議進行分配。
由以上流程可以看出,資產池的挑選和組建將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了重新的分割,是資產重組機制的體現。受托機構信托模式的選取主要是基于信托能夠使真實出售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得以實現的考慮。
租賃應收款證券化的第一步是由發起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預設好融資需求的前提下,挑選、整理和組合所持租賃應收款資產并最終確定將要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設立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運作而設立的關鍵性主體,作為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機構,其存在的目的是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融資租賃公司)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同時,通過選擇適當的SPV的組織形式,爭取合理的會計與稅賦待遇。
三、融資租賃公司將選定的基礎資產池委托給受托機構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受托管理,另一種為轉讓出售的方式。受托管理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受托管理入池資產,并支付相應款項給發起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采取這種方式。轉讓出售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發起機構將其選定的入池資產的權能或權益轉讓給受托人。轉讓之后,受托人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該基礎資產的債務人行使相應的權利。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主要采取此種方式。
其他的以融資為目的的出售方式還包括債務更新和從屬參與。債務更新是指將發起機構與基礎資產債務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協議終止,再由受托機構和基礎資產債務人訂立新合同,該合同的還款條件和原合約相一致。債務更新實際上是由受托機構與原債務人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使發起機構實現真實出售。此種方式是原有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更新。此種轉讓方式通常見于保理業務。
從屬參與是指發起機構與基礎資產債務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協議繼續保持有效,受托機構和基礎資產債務人之間不形成新的合同關系,資產池資產也不必由發起人轉讓給受托機構,而只是由受托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將從投資者手中募集的發行收入直接轉付給發起人;此種轉讓方式中,甚至不需要受托機構的存在,由發起機構之間在資本市場直接發行相應融資工具。我國目前的資產支持票據(ABN)就是采取此種由企業直接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的方式。
四、受托機構設計證券和完善交易結構
受托機構將入池基礎資產未來的租金收入設計成在市場上可按份銷售的金融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為了保障該資產證券化活動的順利完成,受托機構應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規要求將許多專業的工作委托給專門的機構去開展。如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和回收承租人的租金與利息;委托受托管理人向證券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等。
五、信用初評和信用增級
證券初步設計完成后,受托機構會對該證券進行信用初評。信用初評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選擇外部評級機構或內部初評。
根據該初評結果,或為使該資產支持證券達到更高的投資級別,受托機構應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進行信用增級安排。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外部信用增級是指由外部第三方(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所提供的信用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則通常是指由發起機構和/或發起機構的關聯方所提供的擔保、保證及協議安排,還包括發起機構以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的自我擔保。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直接追索權、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優先級/次級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
六、信用評級和證券發售
信用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后的融資租賃應收款支持證券進行評級。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家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申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兩家評級機構的評級報告。
證券的發售通常是采用公開發售或者定向發售的方式,定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目前的租賃資產支持證券主要采取主承銷商組建承銷團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招標的方式發行。
七、資產對價的支付
受托機構在證券發售成功并取得發售收入之后,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機構支付基礎資產的認購資金金額,以實現發起機構的融資目的。
八、回收并管理基礎資產現金流
資產服務機構對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收取和記錄,并將其存入資金托管人的收款專用賬戶進行保管。
九、現金流的償付
在證券的本息償還日,受托機構通過資金保管機構與登記結算機構將本息按時、足額地償還給投資者。當這些本息和費用全部償付完畢之后,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收入仍有剩余,則將其返還給發起機構,或者在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之間依照協議進行分配。
由以上流程可以看出,資產池的挑選和組建將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了重新的分割,是資產重組機制的體現。受托機構信托模式的選取主要是基于信托能夠使真實出售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得以實現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