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對外貿易迅速發展。但在與外商談判時,由于盲目信任對方,倉促簽約,往往會出現賠錢被騙的現象。以下小系列普及了與注冊內資企業簽訂協議時必須注意的事項,以及注冊內資企業必須滿足的硬性要求。
一、簽署協議的注意事項:
1.合同文本的起草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時,就進入了合同簽訂階段。自然,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說,誰起草文本,誰就主動。因為口頭討論的東西形成文字還是有一個過程的,有時候只是一個字的區別,意思就大不相同了。發起方的主動性在于能夠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合同中寫的每一條條款。對方毫無準備。有時候,即使仔細考慮合同中的條款,由于文化差異,對詞語含義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很難發現其中的弊端;
2.爭取在我們那里舉行簽約儀式。談判更重要。雙方達成協議后,合同簽署或簽署函應盡可能在我處持有;
3.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許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而忽略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違約責任。這樣,就無形中相當于解除了雙方的責任,違約或者降低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有些合同條款非常模糊籠統,即使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不能追究違約者的責任。舉個例子,中國南方的一個城市和香港商人簽訂了賣渣的合同。合同里只規定了港商可以一個月每天拉一輛車。由于沒有明確提到卡車的型號,對方拉的卡車越來越大,我們知道自己在賠錢,但也無能為力。如果合同文本模棱兩可,模棱兩可,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糾紛,不斷扯皮,甚至災難無窮;
4.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合同的一般條款不利于合同的履行。比如某化肥廠從日本進口了一套化肥設備,有這樣一個合同:“一條管道是不銹鋼做的”。沒有規定管道應包括閥門、彎頭、接頭等。因此,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道只指管道,我方認為包括其他管道。但是由于合同中沒有寫明,沒有辦法協商,是一個啞損。同時也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前后不應有矛盾;
5.明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以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簽訂合同時,為了調查對方的信息,應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相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說,重要的談判者和承包商應該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盡管進行了具體的商務談判,但簽署合同的并不是上述人員,而是承包商的資格也應該得到檢查。如果知道對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一般有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等。了解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限范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s2/】注意:在考察對方簽約資格時,一定要認真,千萬不要操之過急。進行信用調查以了解彼此的企業聲譽及其行動和負責任的能力非常重要。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有大名片,其實是空。和外企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聲譽和資產。事實上,母公司對子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注冊內資企業必須滿足的硬性要求:[/s2/]
1.有符合條件的股東;
股東人數應當在一人以上(含一人)至五十人以下(含五十人);股東資格應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要求參見《投資許可與風險預警通用指南》;
2.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
申請公司登記前,應先向工商部門申請公司名稱登記。公司名稱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店名+行業特色+組織形式;
3.有符合要求的出資;
股東可以用貨幣級實物、知識產權、學徒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資產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有規定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4.有符合要求的公司住所;你選擇的住所應當是有房產證的合法建筑,房產證記載的用途應當與注冊公司的用途一致;
5.有符合要求的章程;股東可以依法獨立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的業務條款應當載明“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