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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異地設立分公司注冊需要的資料

    注冊分公司是很多大公司業務發展和地域擴張的需要。那么,注冊分公司和注冊普通公司有區別嗎?注冊外國分行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當地分公司:比如總公司設在北京,分公司也設在北京。地方分公司一般屬于非獨立核算,企業不需要開展涉稅業務。本地分支機構注冊必須是現場注冊;

    國外分支機構:比如總公司在非北京地區,分公司在天津。國外分公司獨立核算,企業需要獨立做涉稅工作。國外分支機構可以選擇園區注冊或實地注冊。

    那么創業者在異地注冊分公司需要準備什么資料呢?

    1??傂袪I業執照原件;

    2。公章原件;

    3。變更總行章程;

    4??傂蟹ㄈ松矸葑C復印件和分行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5。會計證、會計身份證復印件(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6。房產證復印件、租賃合同原件、產權登記信息表(實地登記分支機構);

    問:在天津設立分公司(總部在北京),需要在天津辦理稅務登記嗎?分公司員工社保和個人所得稅在北京當地繳納嗎?

    答案:1。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出具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應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繳納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

    3.《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并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以備日后參考。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七)社會保險;

    根據上述規定,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誰就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