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按照“收付實現制”,不同于稅前扣除的一般原則“權責發生制”,那么如何理解利用支付時間節點來合理、合法規劃呢?怎樣做可以降低企業稅負呢?
【案例1】A公司2018年12月計提工資薪金100萬元,按會計準則規定計入了相應的成本、費用中,A公司在2019年3月29日支付給了員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計提的100萬工資薪金可以選擇在2018年度稅前扣除,也可以選擇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本案例1中A公司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支付了已預提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A公司就有了選擇在不同年度稅前扣除的機會,凡是有選擇就可能會有想象空間。
【案例2】A公司2018年12月計提工資薪金100萬元,按會計準則規定計入了相應的成本、費用中,A公司在2019年6月29日支付給了員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計提的100萬工資薪金只能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沒有選擇的機會。
在案例1中,假設A公司2018年度是非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25%,且要繳稅。2019年擴面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實際稅負5%,且要繳稅,那么A公司2019年度3月29日支付的工資薪金是選擇在2018年稅前扣除還是在2019年度扣除呢?
假設在2018年稅前扣除,A公司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假設在2019年稅前扣除可少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50%*20%)。
特別提醒:廣大納稅人在2019年5月31日(準確講應為2018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前補發工資薪金或發放全年一次性兌現獎金的單位,注意要合理合法選擇扣除年度可以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