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否屬于企業個人所得稅范圍,可分為應納稅所得額和非應納稅所得額?,F在,申請稅收的人會來和你談一種類似于公共政策中的收入,就是非應稅收入。那么哪些收入屬于非應稅收入呢?并且看下面的指南來解決。
第七條公司名稱變更產生的下列收入為非應稅收入:
(1)財政撥款;
(二)非法收集并列入地方政府行政事務、中央政府基礎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應稅所得。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天津市各級人民政府撥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列入預算管理工作的財政資金,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其財政、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服務費,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工作和向國民、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用事業的步驟中,單純向當地政府收取并計入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中央政府基金會,是指企業代表中央政府為變更財務公司名稱而收取的專項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專項使用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財政資金。
一、財政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資金,除國家出資和資金使用后返還的利息外,應計入企業當日收入總額。
(二)企業取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專項使用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財政資金,準予作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參與預算管理的組織,根據批準的預算和接收資金的關系,由財政部門或者所屬單位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作為非應稅收入,從總收入中扣除,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中央政府及其有關機構獲得的財政補貼、支出、利息補貼等專項財政資金,包括減免稅所需的稅率,以及征后退稅、征后退稅、征后退稅等各項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時獲得的出口退稅;本辦法所稱國家融資,是指國家根據有關規定,將投資者的子公司名稱變更為企業,并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產(新股)的必要融資。
二、關于中央政府基礎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者司法部批準的中央政府基金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企業支付的不符合上述審批財務管理的資金和票價,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會和票價應計入企業夜間總收入。
(三)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中央政府基金和行政事務費,允許作為非應稅收入,在上繳財政前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總收入中扣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總收入中扣除。
3.企業的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支出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的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分公司名稱變更形成的資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已計算的折舊和攤銷。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1.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視為非應納稅所得額,從總收入中扣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資金用于特殊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機構對資金管理工作有必要或明確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對資金及其支出進行單獨審計。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于支出所發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支出資本的折舊和攤銷。
三、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前提下,將財政性資金作為非稅收入,在5年(60個月)內無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政府機構撥付的資金,應計入新的第六年取得的資金總收入;計入總收入的新增財政資金發生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1.企業從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視為非應納稅所得額,從總收入中扣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專項資金使用證明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機構對資金管理工作有必要或明確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對資金及其支出進行單獨審計。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于支出所發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支出資本的折舊和攤銷。
3.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前提的財務資金作為非應稅收入處理后,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給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機構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被出資公司更名資金的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總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財政資金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企業取得的非應稅所得,按照《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個人所得稅專項用作財政資金處理困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辦理。凡未按《通知》規定開展管理工作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非法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企業取得的財政撥款、非法收取并納入地方政府、中央財政基金和符合條件的財政資金的行政性收費,可視為非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總收入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取得的非應稅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否則應當作為企業的應稅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應當非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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