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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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什么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從2013年1月16日開始,經國務院批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這意味著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誕生。其運營管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融資、并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其他回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EEQ(全國股權交易與報價)是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是其經營管理機構。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億元人民幣。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為公司股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簡介-百度知道
展開全部 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為公司股東單位。注冊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法定代表人:楊曉嘉。公司的經營宗旨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市場功能,加強市場服務,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市場創新,保護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場外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民間投資和中小企業發展,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資、并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為市場參與人提供信息、技術和培訓服務。設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加快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發展的重要舉措。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不斷改善中小企業金融環境,大力推動創新、創業,積極推動我國場外市場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從2006年1月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工作啟動,到2012年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已達200家,其中北京中關村175家,天津濱海7家,上海張江8家,武漢東湖10家。掛牌公司總股本為55.27億股,年度交易量為1145.5萬股,成交金額為5.84億元。掛牌公司中,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占90%。43家掛牌公司完成52次定向增資,累計募集資金22.82億元,平均增資市盈率22倍。 ... 收起回答【/s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制度?有了“新三板”...
展開全部 所謂“新三板”市場是相對于主板(含中小板)、創業板而言,特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于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2013年1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這意味著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誕生。 其運營管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融資、并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將承擔起全國場外市場建設、發展和運營管理的職責。 全國性場外市場的運作平臺將由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掛牌公司的準入和持續監管將納入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范圍;市場運行制度將由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試點辦法轉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擴展資料: 中國股市: 中國股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股市。1989年開始作為試點,本著試得好就上、試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運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國股市試點要停、股市要關門這類消息。 后受“3.27國債期貨事件”影響,中國期貨市場于1995年進行全面的整頓清理,中國股市成為扶持的對象,這樣股市才由此迎來了真正的利好,轉而進入了大發展的時期。 中國股市最大的特點是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時承諾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場中按照股價進行交易,然而指數卻是依照總股本加權計算,從而形成操盤上的“以少控多”的特點。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中國股市 ... 收起回答【/s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新三板真的能拯救中國中小企業嗎?有哪些值得投資的新三板目標?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全稱,新三板是簡稱,都是一樣的。
中小企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NEEQ是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是其經營管理機構。
歷史演變:
2006年1月16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2009年7月,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開始。2011年5月,新三板進入會簽程序。2012年8月,試點園區擴容至天津、上海、武漢。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立。2013年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全國股轉系統擴容至全國。新三板名稱的由來:
三板是指中國證券業協會2001年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為解決原STAQ系統和NET系統(簡稱“兩網系統”)中股份公司遺留問題而建立的股份轉讓代理制度。后來系統還接管了滬深兩市退市公司的股權轉讓責任。2006年1月,為實施國家出資創新戰略,國務院決定在原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增加中關村科技園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經國務院批準,中關村股份轉讓系統重組為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只能區別于三板,故又稱新三板。
【/s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尚輝小額貸款大股東轉讓減持股份15.12%,前三季度凈利潤虧損9410萬
12月12日,新三板小額貸款首股尚輝小額貸款(OC:833114)發布股權變動報告。最大股東重慶中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涂畫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擬轉讓尚輝小額貸款15.12%的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尚輝小額貸款剛剛在12月9日宣布,重慶中科建設持有的35.12%股份將從限售股中解禁,轉讓時間為12月12日。公告稱,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10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上市。截至2019年11月20日,上市已完成三年。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8條規定,特申請解除限售。
股權變動報告顯示,重慶中科建設股權變動前持股35.12%,股權變動后持股20%,仍是尚輝小額貸款的最大股東。重慶涂畫股權變更前持股0%,股權變更后持股15.12%。根據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股東信息,重慶涂畫將在股權變更后成為尚輝小額貸款的第三大股東。
據天空調查信息,重慶中科建設是重慶中科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被懷疑是實際控制人黃一峰。據官網介紹,重慶中科控股涉及投資、金融、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商貿、生態農業、酒店等領域。它有四大產業部門,包括建筑、房地產、資本和海外,并有30多家控股公司。
重慶涂畫成立于2018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張子榮也是最大股東,持有60%的股份,此外,王一持有40%的股份。據關鍵人員介紹,張子榮是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王一是主管。
第三季度報告財務數據顯示,年初至報告期末,商業交易所小額貸款營業收入4996.74萬元,同比增長118.23%,凈虧損9410.45,收窄增漲50.99%。
財務報告顯示,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近兩年來,公司經歷了大量借款人經營困難,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貸款利息。報告期內,公司收到的利息較上年同期相對較好;凈利潤損失減少的主要原因是當期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27,070,600元,信用減值損失比上年同期減少69,773,900元。
但在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由于韓小美董事、牛晨曦董事、張海原監事未出席本次定期報告會議,未審閱本次定期報告的相關資料,上述董事、監事不能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根據之前的財務報告,2018年尚輝小額貸款不良率為58.74%,2019年上半年不良率飆升至81.23%。截至6月30日,尚輝小額貸款賬面余額17.13億元,其中個人貸款6875萬元,企業貸款16.44億元。
據介紹,商業外匯小額貸款由重慶中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智泉實業有限公司、重慶涪陵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等法人單位和部分自然人共同投資設立,并于2011年10月27日經重慶市金融辦批準開業。2015年7月,在新三板上市,成為新三板第一筆小額貸款。從2016年1月起,協議轉讓方式改為做市商轉讓方式。
來源:含金量
作者:楊
觀點金融觀點金融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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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的公告股份轉讓公司股份轉讓制度公告[2018]1503號2018-12-28
為進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場功能,支持和規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明確股份回購業務。辦理要求,根據《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辦法》【br/】,現予公布。
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辦法》。docx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掛牌公司回購股份行為,保護投資者和掛牌公司合法權益,明確股份回購業務辦理要求,根據《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掛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購股份適用本辦法:
(一)以競價或做市轉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
(二)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要約回購);
(三)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對象回購股份(以下簡稱定向回購)。
第三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回購情形、決策程序、數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規定。
第四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應當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規模、價格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利益輸送等活動。
第八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應當使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開立的掛牌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回購專戶)?;刭弻糁荒苡糜谫徺I本公司股份。
掛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證券賬戶買賣本公司股份。
第九條 掛牌公司回購專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十條 掛牌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章 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掛牌公司實施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掛牌滿12個月;
(二)回購股份后,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截至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之日,掛牌公司股票無收盤價的,不得實施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
第十二條 掛牌公司實施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應當面向公司全體股東,不得采用協議轉讓、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方式回購股份。
第十三條 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期間,掛牌公司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應當及時披露回購方式的變更情況,并按變更后的回購方式實施回購。
第十四條 掛牌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第十五條 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價格上限原則上不應高于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60個轉讓日平均收盤價的200%;確有必要超過這一上限的,掛牌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定價合理性。
第十六條 掛牌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掛牌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披露前10個轉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轉讓日內;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掛牌公司應當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范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進行利益輸送。
掛牌公司在轉讓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進行回購股份的申報。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掛牌公司不得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鐘進行回購股份的申報。
第十八條 掛牌公司每個轉讓日回購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擬回購總數量上限的10%,但每個轉讓日回購股份數量不超過10萬股的除外。
第十九條 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實施期限不超過12個月,自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如須)通過回購股份決議之日起算。
第二節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掛牌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后,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和回購股份方案。
回購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授權,回購股份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無須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
(二)回購股份的方式;
(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及合理性;
(四)擬回購股份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五)擬用于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
(六)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七)預計回購后公司股本及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于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財務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影響的分析;
(九)回購股份的后續處理;
(十)防范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公司最近12個月是否存在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情形的說明;若存在,說明是否影響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十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是否存在因交易違規受到全國股轉公司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因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情形的說明;
(十三)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有);
(十四)全國股轉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擬用于多種用途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分別載明不同用途所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比例及資金金額。
存在本條第一款第(十二)項情形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出具不利用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公開承諾,并與回購股份方案同時披露。
第二十二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主辦券商出具合法合規性意見,并與回購股份方案同時披露。
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情形的,掛牌公司還應當同時聘請律師事務所就相關違法違規情形是否已消除、是否影響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出具法律意見,并與回購股份方案同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合法合規性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情況、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說明回購價格的合理性,是否損害掛牌公司利益;
(四)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分析回購股份對公司財務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掛牌公司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在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后10個轉讓日內披露自查報告,公告自查情況,并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五條 回購股份以減少注冊資本等情形,回購股份方案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回購股份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掛牌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后,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及時披露通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如須)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國結算有關規定申請開立回購專戶,并按照回購股份方案開始實施回購。
第二十八條 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回購實施預告,公告擬實施回購的時間區間(以下簡稱回購實施區間),提示投資者關注回購機會?;刭弻嵤╊A告應當在回購實施區間起始日的2個轉讓日前披露。在回購期間,掛牌公司可以自主安排多個回購實施區間,每個回購實施區間最長不超過5個轉讓日。
掛牌公司應當在已公告的回購實施區間內實施回購;未實施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并說明是否存在虛假信息披露或市場操縱等情形。
第二十九條 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在公司回購實施區間賣出所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條 回購期間,掛牌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披露回購進展情況公告,并應當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后,應當在2個轉讓日內披露;
(二)已回購股份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累計達到1%或1%的整數倍時,應當在事實發生后2個轉讓日內披露;
(三)每個月的前2個轉讓日內,應當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回購進展情況公告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占總股本及擬回購總數量的比例、回購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等;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還應當說明公司是否存在未經預告而實施回購或者在回購實施區間未實施回購的情形。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三十一條 掛牌公司在回購期過半仍未實施回購的,應當及時披露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后續回購安排,說明是否存在利用回購信息進行市場操縱或內幕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后,無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變更或終止回購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掛牌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股份方案,應當由主辦券商出具合法合規性意見,并與變更或終止回購股份方案的公告同時披露。
主辦券商合法合規性意見應當包括變更或終止回購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損害掛牌公司、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掛牌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及時披露回購結果公告。
回購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實施情況,包括實際回購股份的價格、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并與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存在差異的,應當作出解釋;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還應當說明是否存在未經預告而實施回購,或者在回購實施區間未實施回購的情形;
(二)說明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的影響;
(三)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回購期間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情況及理由;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還應當說明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是否存在于回購實施區間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回購期屆滿,掛牌公司未實施回購的,應當及時披露,說明未實施回購的原因、公司為實施回購所做的準備工作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虛假信息披露、利用回購信息進行市場操縱或內幕交易的情形,并及時向中國結算申請注銷回購專戶。
第三十六條 回購股份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結果公告后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全國股轉公司經審查無異議的,掛牌公司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有關規定辦理股份注銷手續。
股份注銷完成后,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回購股份注銷完成暨股份變動公告,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回購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的,所回購股份的后續處理,按照《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情形中,掛牌公司已回購股份未按照披露的用途處理,按照《公司法》規定持有期限屆滿的,應當予以注銷。相關事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要約回購
第三十八條 掛牌公司實施要約回購,應當公平對待公司所有股東。
第三十九條 掛牌公司實施要約回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要約回購應當以固定價格實施,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截至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之日,公司股票無收盤價的,應當綜合參考前期發行價格、資產評估報告確定的評估價格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等因素,合理確定要約回購價格,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定價合理性。
第四十一條 掛牌公司應當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要約回購股份的價款。
第四十二條 掛牌公司實施要約回購,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其中,回購股份方案除應當載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對股東同意接受回購要約(以下簡稱預受要約)及撤回預受要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如須)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國結算有關規定申請開立回購專戶,并參照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關于要約收購的相關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手續。
履約保證金不少于擬回購總金額的20%。
第四十四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開立回購專戶并辦理履約保證手續后,參照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關于要約收購的相關規定,申領回購要約代碼。
掛牌公司應當在取得回購要約代碼后,及時披露回購要約代碼和要約期限。要約期限自公告披露的次一轉讓日起算,不得少于30個自然日,并不得超過60個自然日。
第四十五條 要約期限內,掛牌公司應當至少披露三次投資者可預受要約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回購機會。
第四十六條 預受要約和撤回預受要約、股份的臨時保管和解除臨時保管,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關于要約收購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要約期限屆滿,股東預受要約的股份數量超出預定回購的股份數量的,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相同比例回購股東預受的股份;股東預受要約的股份數量不足預定回購的股份數量的,掛牌公司應當全部回購股東預受的股份。
第四十八條 預受要約股份的過戶和回購資金的支付,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關于要約收購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過戶登記完成后,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披露回購結果公告。
第五十條 披露回購結果公告后,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后續事宜。
第四章 定向回購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掛牌公司可以根據相關回購條款或有關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辦理定向回購:
(一)掛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發行對象對標的資產有業績承諾,因標的資產未完成業績承諾,掛牌公司根據相關回購條款回購發行對象所持股份;
(二)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對行使權益的條件有特別規定(如服務期限、工作業績等),因行使權益的條件未成就(如激勵對象提前離職、業績未達標等)、發生終止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情形的,掛牌公司根據相關回購條款或有關規定,回購激勵對象或員工持股計劃所持股份;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規定或審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關回購條款是指在已公開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方案、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或其他相關文件中載明的觸發回購情形的相關條款。
第五十二條 掛牌公司定向回購股份,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股東大會已授權董事會辦理可能發生的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事宜的,其定向回購股份方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無須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定向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的依據、觸發回購情形的說明;
(二)回購對象、價格、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回購金額及擬用于回購的資金來源;
(三)預計回購后公司股本及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及本次回購對公司財務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四)防范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當對定向回購股份事項出具合法合規性意見,并與定向回購股份方案同時披露。掛牌公司可以同時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第五十五條 主辦券商合法合規性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否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三)回購對象、價格、數量等要素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相關回購條款或有關規定,是否影響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四)回購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損害掛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回購對象是否知情并同意,若有異議,異議是否成立;
(六)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如須)審議通過定向回購股份方案后,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定向回購股份過戶并注銷申請,并按照中國結算有關規定申請開立回購專戶。
全國股轉公司經審查無異議的,掛牌公司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有關規定辦理股份過戶和注銷手續。
股份注銷完成后,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回購股份注銷完成暨股份變動公告,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五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信息披露文件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如發現掛牌公司、主辦券商等有需要補充披露或說明的情形,將向主辦券商發送問題清單。相關主體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問題清單進行回復,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經全國股轉公司確認后,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可以對已披露公告、已申報材料進行補充披露或更正。
第五十八條 掛牌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蛘呓K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回購專戶及股份回購行為進行監察。
第六十條 掛牌公司及相關主體在回購股份中有以下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對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一)掛牌公司使用公司普通證券賬戶買賣本公司股份的;
(二)采用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掛牌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單個轉讓日回購股份數量超過擬回購總數量上限的10%且超過10萬股的;
(三)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掛牌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披露回購實施預告而實施回購,或者無合理理由在回購實施區間未實施回購的;
(四)采用競價方式回購的,掛牌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司回購實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