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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冊場地」營改增新政有“Bug”,你注意到了嗎?

    營改增實施兩個多月了,中小企業基本走上了改革實施的正軌。但是,如果邊肖告訴你,勞改營的改革存在“安全漏洞”,你注意到了嗎?

    自2016年3月上半月以來,司法部、商務部先后發布了主文(國稅發〔2016〕36號)、十大設施新聞發布會及一系列補充通知,為全面推進工商改革公司增加注冊網點試點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由于經濟發展中娛樂活動的復雜性,政策不能全面,一些企業在改革陣營的管理上仍然存在合理政策或氫政策等問題。國家稅務機構的稅收征管面臨較少的操作疑點和執法的可能性。勞改營改革實施至今已有兩個多月。筆者梳理了營改增具體管理中遇到的政策問題,并提出了改進建議,旨在吸引有價值的建議,引發討論,共同推動營改增政策的完善。如有錯誤,請批評指正。

    一、“二手土地”失望轉讓

    出售公共服務、資產和資產票據

    ”明確規定農地所有權的轉讓(俗稱出售“二手土地”)是一種已出售的資產,其增值稅并沒有明確規定由地租代理機構征收,而是由國稅代理機構在公司注冊地征收。具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

    一是農地所有權涉稅政策相似,界定明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執行。到目前為止,農地所有權的涉稅政策有三種不同。一、房地產轉讓,農用地所有權全部轉讓(即房屋出售,開發商轉讓)的,資產轉讓受管轄,由地租代理機構征收增值稅;二是農地所有權單獨轉讓行為屬于資產轉讓,增值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第三,農地所有權租賃屬于資產租賃的范圍,出租機構對他人出租農地所有權征收增值稅,稅務機構對除他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農地所有權征收增值稅。由此可見,具體征收管理機關和征收項目并不完全相同。營改增后期,納稅人很難適用“錯號入錯座”的政策。

    第二,增加了稅務機構和納稅人的負擔。出售資本公司注冊土地取得的房地產及其注冊土地的租賃資產(包括農用地)由地租機構征收,農用地所有權轉讓由國稅機構征收。因此國稅機構需要在房價風險評估、稅收征管、發票開具等各個方面做大量的聯動管理工作,為納稅人變更農用地權屬提供相關信息,大大增加了國稅機構的費用。此外,同時經營這類業務的納稅人還要從地租代理機構繳納大部分稅款,再從國稅代理機構繳納增值稅。他們兩頭跑,跑了很多次,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第三,對外資征稅是不公平的。到目前為止,政策是可以讓另一個人在過戶兩年時免征增值稅(北上廣深除外),但是讓另一個人過戶農用地,必須按3%的金額或者5%的差額征稅,沒有明確的減免稅規定。換句話說,在賣房的同時,開發商可以免稅兩年,但只允許開發商不按時收稅。納稅人普遍反映這一政策不公平、不合理。

    建議將農地所有權轉讓納入資產轉讓范圍,由地租機構征收,以保持“不動產”稅收征管的完整性。同時,轉讓房屋要參照他人對外投資,轉讓農地所有權要給予他人一定的稅收優惠。

    二、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異地納稅在哪里?

    關于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問題,國稅發〔2016〕36號只明確規定了一種情況——“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出售舊的房地產項目,...應用一般稅收計算方法。如果計算稅款,則應在資產所在地按照3%的預征稅率預繳稅款后,向政府機構負責人的稅務機關繳稅?!?因為絕大多數老項目選擇簡單且必要,還有三種情況——普通納稅人銷售異地房產老項目簡單且必要,普通納稅人銷售異地房產新項目簡單且必要,零星納稅人銷售異地房產項目如何提前還款?!?/p>

    商務部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新聞稿

    ”(2016年第18號)只規定了地方房地產項目的征收管理,避免了針對不同的房地產項目談如何提前納稅。由于現實生活中各地有大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各地提前還款涉及稅源再分配的問題,項目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必須非法、準確地計算稅款,挪威政府稅務機關也必須非法確認抵銷。在沒有政策的情況下,單方面的國家稅務機構有可能開征或不開征,抵消或不抵消。對納稅人來說,如果以上三種情況都回到政府機構駐地審批付款,就會遇到項目現場同時辦理房地產付款手續時,房地產銷售管理機構不予審批的困境(地方政府要管管地方稅源)。到目前為止,各地的房地產項目預繳稅金問題,干部國稅總局很糾結,必須從品牌形象的角度去做,但不能從執法的角度亂來;提出的稅收征管沒有政策依據,地方稅源流失,中央政府管理工作中的輿論壓力,讓干部征管笑逐顏開。但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構、項目所在地房產管理機構、政府機構國稅機構之間的競爭處處受限,難以同時辦理納稅、開票、房產繳納等相關事宜。

    上述問題的癥結在于缺乏指引,建議盡快出臺補充規定,使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異地開發項目的稅收征管能夠依法進行。

    3.建筑公共服務可以“隨便”扣分包款嗎?

    政策明確規定,納稅人以簡單計稅方式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的地方工程項目和跨縣(市)工程項目,可設定為從全部價格和額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項后的營業額。但是關于如何定義分包,除了扣除分包款后的分包發票,還需要提供什么,證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的材料政策。

    《建筑法》、《住房、經濟、社會和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市政當局建筑材料和交通設施分包管理的必要性〉的決定》(住房、經濟、社會和國土資源部2014年第19號令)等法律法規對分包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比如分包必須征得施工單位同意,分包只能做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自己承包的施工分包出去,分包必須做給有相應專業知識前提的單位,二期工程不能分包,嚴禁一個人承接分包施工業務??梢?,在現實生活的樓宇娛樂活動中,并不是所有的“分包”都是有資格的。那么,法律允許的分包款是指權利“分包”還是整個“分包”?如果違法行為“轉包”也被允許扣除,相當于加重違法行為轉包現象,不應該是稅制設計的思路;如果只能扣除應得的“分包”,則需要從政策的設計中限制項目的分包,并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可抵扣分款的前提和應提供的資料,以規范建筑業的稅收管理。

    4.「一手房」首付是開發票還是不開發票?

    關于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銷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俗稱“一手房”)提前開票的問題,到目前為止,由于不注冊公司的具體政策,省內各省、各地區做法不一——有的大多不允許開票;大部分(由于金融機構抵押等項目需要提供發票)允許開具普通發票,但各地對收款率的明確規定各不相同(收款率平均為0.3%、5%);有的甚至明確規定首付開票是“收購行”必須的,在房產交款結算時必須進行之前發票沖正后新的月度開票?!耙皇址俊笔赘堕_票的弊端,對增值稅發票的學術性和嚴肅性使用產生了負面影響。

    建議盡快從政策上具體化,讓“一手房”首付如何開具發票有法可依。

    5.支付房產所有權的發票不夠怎么辦?

    公司注冊場地

    商務部關于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出售納稅人取得的資產及辦理所有權支付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6〕190號)明確規定:“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辦理權屬繳納手續的,可以使用第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第三聯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是說,無論是特價機票公司的注冊地還是普通機票,都只能用一份復印件同時辦理所有權支付手續。如果納稅人出售房地產,轉讓農用地所有權(即出售房屋和開發商),由于需要同時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和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支付手續,僅一份發票是不夠的。

    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納稅人如需同時使用發票辦理權屬支付手續,可使用第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第三聯普通增值稅發票的復印件或信函,信函必須注明“本函與復印件一致”,并加蓋稅務機關業務印章。

    6.提前扣稅是定向還是混合?

    政策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公司注冊地不同地方,因提供建筑公共服務和銷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而收到預付款時,必須提前繳納稅款。當期納稅申報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扣除預繳稅后,由責任稅務機關核定繳納。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稅務機關有兩種國際標準:一種是定向扣款,即稅款的預繳必須等到同一個項目交了責任后,再扣除項目造成的應繳稅款。原因是如果當期預繳稅金可以被其他項目的當期稅金沖減,那么當期應繳納增值稅的總值大于預繳稅金,正好可以在預繳后沖減。納稅人當期繳納的增值稅總值不變,提前還款就失去了意義;另一種是混合扣分,即沒有分項目。任何預繳稅金都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原因是到目前為止,政策中沒有明確規定方向扣除。哪邊是對的?

    《全面推進營改增操作指引》(商務部副廳長辦公室編著)一書中“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增值稅政策有如下解讀:“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采取預收227元的方式,在收到預收款項時按3%的稅率預繳增值稅。當發生支付責任時,計算應納稅額,可以扣除已預繳的增值稅”()本文的解釋是指“定向扣除”,但政策的解釋不能等同于政策文件,因此建議在政策方面更加具體,以便于國家稅務機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

    七、納稅項目哪個能開票的區別?

    這個營改增徹底翻譯了增值稅的差別支付政策。增值稅是一種抵扣制度,差額支付是一種價值抵扣方式。大量差異支付政策對增值稅制度抵扣輪的一致性產生了負面影響,也造成了中小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的復雜性。營改增后適用差別征稅的必要工程項目多達18種(限于不一一列舉),但明確哪些項目可以使用差別開票的基本功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非常明確,讓納稅人在開票時產生恐慌。

    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增值稅及相關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新聞稿

    ”(2016年第23號)明確規定:“按照現行政策,實行差別征稅時需要繳納增值稅,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采用新制度中差別征稅開票的基本功能……”。根據這一明確規定,到目前為止,差異開票的基本功能不能用于18種差異征稅項目,因為18種差異征稅項目都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其實對于金額可以開專用發票,對于扣款只能開普通發票。但該條明確規定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明確規定,目前為止是什么情況?目前唯一能找到的是

    商務部關于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并由地方稅務局代征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

    ”(稅總函〔2016〕145號)明確規定:“6。代征差異稅開票,通過系統中差異稅開票的基本功能,輸入含稅營業額(或含稅風險評估金額)和抵扣金額,系統會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會打印“差異稅”。

    可以看出,到目前為止,差額開票的基本功能是指適用于“地方稅務局還運行納稅人出售其取得的資產(差額在公司注冊地地稅征收)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因出售其取得的資產而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普通納稅人,只能自行開具。這種情況要參考使用差異開票的基本功能;此外,“農用地轉用(差價)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在注冊地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稅機關開具。這種情況也要參考使用差額發票的基本功能。以上三種情況,由于房產銷售的普遍性,一般只開一張發票。如果需要申請差異開票,開具單張發票,需要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印章上同時反映銷售額和相同金額的稅款,這樣差異開票的基本功能就出現了!筆者認為,差異開票的基本功能是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應對房地產的差異征稅而發明的,因為上一輪營改增中已經出現了許多差異征稅項目,但沒有提及差異開票。在這次全面的營改增中,由于房產交易改為增值稅,房產交易(適用于差額支付)只能在發票上“收費”,一種新的售票方式被“創新”。

    差異開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點是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反映了銷售總額,差異反映了在公司注冊地可以扣除的稅款。相當于“二票合一”,即差額開票基本功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定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抵扣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

    差異開票解決了“兩張票合一”的問題,但也帶來了不良反應:一是發票蓋章數據混亂,稅欄標有* * *,額度、稅金、稅金之間沒有勾對關系;第二,報稅復雜。從賣方角度看,差異開票銷售的無稅營業額是含稅/(1+稅或征收率),還是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差異部分)/(1+稅或征收率)*稅或征收率?前者是法律法規意義上的免稅營業額,后者是郵票擠壓計算的免稅營業額。為了保證審批時票單的一致性,在報稅時要填寫后者,報稅必須人為因素修改才能與圖章匹配,但分離了CCTV之間的加法關系,導致報稅填寫簡單;就付款人而言,取得的專用發票上的稅是“* * *”,在本期抵扣進項稅結構中,將此類發票填寫在《公司注冊地清單》中會產生困惑。除非郵票稅是按照差別征稅基本原則的新抵扣來計算的,否則就要查稅,否則,郵票的金額和稅額不會在央視上報道。第三,會計處理復雜。發生差異開票業務時,納稅人必須按照《司法部關于印發增值稅轉制改革企業會計處理明確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計算允許從營業額中扣除的銷項稅額?!霸试S抵扣”——“抵扣”以“抵扣”的形式出現,一般納稅人也引入了“應納稅款”,但只能使用“兩票制”。到目前為止,政策明確規定抵扣金額開具普通發票的稅額為0,沒有造成銷項稅,省略了對產量進行虛增后再“允許抵扣”的操作,會計處理非常簡單。因此,筆者認為,所有不需要“兩張票合一”的差異征稅項目,都不希望盡可能地使用差異開票的基本功能,而應分別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抵扣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保證印花稅計算清晰、納稅申報簡單、會計處理規范。

    由于新的增值稅發票制度是以“差異開票”的基本功能進行更新和建設的,許多納稅人錯誤地認為所有有差異征稅的項目都需要差異開票,導致“差異開票”的濫用和誤用,給中期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增加了困難。第一個建議是進一步明確哪些差異征稅項目應該開票,哪些不應該開票,以規范納稅人的開票行為;二是完善開票系統,讓差異開票系統在備注欄打印“差異稅:xxxx(抵扣)”并擴展為“差異稅:xxxx(抵扣)、稅或收款率x%”,方便付款人審批和填表。

    八、“按5%減1.5%的稅率”,荷葉賣什么藥?

    政策明確規定:“個人租房的,按照5%減1.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說,為了實現這一政策,新增值稅發票系統需要更新增加“征收率降低1.5%”的基本功能,而且只有發票蓋章數據(稅務標注* * *),相關業務的納稅申報對兩國來說都是比較混亂的(這一點類似于差異開票的現象)。

    “稅率5%減1.5%”只相當于稅率1.45%。為什么政策的設計不一定要明確,而增值稅的公共政策操作卻要復雜多樣?在這一點上我感到困惑。在這里,我不禁想到了另一個類似的政策——“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人民幣,可以按照簡單的必要性按3%的稅率減征2%的增值稅”(這個政策相當于按1.98%的稅率征稅)。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有多少納稅人在開票、審批、賬務處理等方面遭受了這樣的業務!在征管工作中,筆者沒見過哪個納稅人能不出錯不修改地指出這類業務。

    這一政策的設計嘗試,不僅是為了提高稅收首征率,也是為了體現稅收優惠,看似簡化了制度,但卻在計費、賬務處理、納稅申報等程序上給兩國增加了更多的疑慮和苦惱。公共政策操作的復雜程度可以用提高第一次征稅率來形容,具有可比性!所以建議清理法律法規,比如“減按百分之幾”的政策,讓納稅人容易理解和操作。

    九.無法沖減的增值稅發票

    關于4月30日末繳納增值稅的收入返還時,如何在公司注冊地開具紅字發票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政策只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向地稅代理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但完全解決了納稅人的賬務處理問題。當納稅人有這種業務時,由于租金發票已注銷不能使用,國稅發票不能為增值稅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會計處理陷入兩難境地。到目前為止,如何處理這種業務還是屬于。

    建議從政策上增加以下明確規定:納稅人如需在4月30日前繳納增值稅收入返還款,可在×年×月前向地稅機構申請具體數量的增值稅發票。紅字發票由地租機構審核后開具;或者放寬新增值稅發票制度中開具紅色發票的限制,明確規定此類業務可以開具帶有藍色增值稅發票的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并明確開票操作流程。

    十、營改增后,資產和建筑建設項目還需要實施軟件工程嗎?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數據,自2006年以來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印發〈資產與紡織品增值稅軟件工程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要求,地方稅務機關對建筑物、房地產項目實行軟件工程制度,應用于信息技術,登記資產與紡織品建設項目,掌握項目進度和結算情況,監控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和支付情況,監督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權利。實踐證明,信息技術軟件工程系統在資產和建筑工程項目的稅源監控和監管管理中發揮了倍增作用。

    全面推進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的明確規定和必要多數都實行了政策轉移,如級差支付、稅收優惠等,但令我不解的是,作為資產和建筑建設項目稅源管理的在手項目管理模式,卻沒有實行有機轉移,導致地稅機關十年來建立的軟件工程數據和資料早已被凍結;另一方面,國稅機關新移交的資產和工程軟件項目,從無到有,無所適從。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6月27日發布的全省稅收征管條例(1.2版)在“紡織工程項目登記”和“資產工程項目登記”事項下仍注明“適用:地稅”。國稅機關怎么知道營改增后資產和建筑建設項目還需要軟件工程?

    資產和建筑施工項目是連續的。營改增后,國稅機構要實行有效管理,不僅要承擔項目,還要承擔與項目相關的管理數據、信息和專業知識。從營改增兩個月的運行來看,由于軟件工程系統缺乏有機銜接,國家稅務機關對資產和建筑施工項目的管理缺乏基礎和支持,管理工作陷入主動和恐慌。建議營改增后,國家稅務機關必須重啟并連接資產和工程軟件項目。地租機構應將軟件工程材料和數據移交給國家稅務機構,以便在營地改革后盡快收回建筑物和房地產

    制造

    積極管理的有利形勢。

    今年看下面這些“安全漏洞”,有沒有一種覺醒的感覺?稅收制度是對特定經濟發展娛樂活動的征收和管理的調節和監督。經濟發展娛樂活動奇特而微妙,必須實行稅制以適應變化。我們期待司法部和商務部在接下來的改革中盡快出臺補充規定,改善公司注冊地存在的問題,全面推進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成功實施清理障礙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