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事項》及做必要的“新聞發布”(由國家
金融事務
我局2015年第76號新聞稿明確規定:“第十四條國家(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管理合并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合并納稅企業)的優惠事項,按下列條件同時辦理:
(1)分支機構享受減免稅待遇,研發費用加減,安置殘疾職工,促進就業,部分地區
稅收優惠
(東部開發、深圳經濟特區、浦東新區、深圳橫琴、廣西前海、漳州廈門)以及環保、節能節水、安全制造等特種設備采購。,其他優惠事項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由政府對上海公司進行登記統一備案。
(2)政府總機構匯總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的優惠項目,填寫《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項目匯總表》(見附件3),隨軍
所得稅
今年的納稅申報表都是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的。
同一省、自治州、省轄市和國家計劃單列市的納稅企業優惠事項的備案管理,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一條:在審批、審核或備案程序中的非正常減免稅,在本必要性實施前很久仍是新備案的。
第22條:這一必要性適用于2015年和下一年
所得稅
外商投資事項應當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