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范圍的通知
國稅發〔2017〕43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民族學院
金融事務
新疆軍區財政局地稅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小型微利企業現
所得稅
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下調50%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納稅
所得稅
。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企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注冊加拿大公司/p > (1)制造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次,
本通知第一條所稱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的人數。
職工人數和資本總額的參考值,按照企業年平均和季度平均確定。凈比如下:
季節平均值=(季節初始值+季節值)÷2
年均季度平均值=年均季度平均值之和÷4
在本年度內,如果雙方開放或終止娛樂活動的經營管理,應以具體的經營期限作為本年度的支付標準,確定上述相關基準。
第三,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四,
各級財政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明確規定,做好外商投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政治宣傳和注冊加拿大公司的指導工作,確保外商投資落實到位。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