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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公司注冊」劃重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昨天宣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登記管理做出相關規定,文件中有很多細節。以上小系列會給大家畫出重點項目。

    政策翻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及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銷售額

    金融事務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本局規定的零星納稅人國際標準(以下簡稱“國際標準”)應報送負責人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

    倒計時不超過12個月或者4個季度

    經營管理月份累計增值稅銷售額、

    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檢驗修理銷售、變更銷售的支付風險評估

    。

    < 蘇州公司注冊p>納稅人銷售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并抵扣工程項目的應稅行為

    年度應納稅銷售額按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

    。納稅人

    無意中出售或轉讓的資產的銷售,

    年度應稅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

    文章

    年應納稅銷售額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納稅人

    ,會計核算完善,能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

    你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完善會計,是指按照國家注冊的蘇州公司會計制度設置賬簿,并根據授權有效的匯票進行審計的能力。

    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零星納稅人繳納;

    (二)乙

    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另一個人。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向其常駐政府機構負責人的稅務機關申報

    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根據真實情況填寫相同的生產經營場所等資料,并提供金融登記護照;

    (2)納稅人明細與財務登記數據完全一致的,負責人事后向稅務機關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的明細與財務登記數據不完全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的明細。

    第七條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二)。

    第八名納稅人

    年度應稅銷售額在月末(或季末)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應在審批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逾期不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財務事項申請表》,并告知納稅人應在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如仍未辦理單據,從次月起按增值稅稅額按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待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九條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公布后個月內,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按規定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司法部、商務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種方法被稱為

    頒布日期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手續的1月1日或次月1日。

    第10條

    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納稅人不得轉為零星納稅人,但商務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負責人應加強

    納稅可能性

    管理工作。對于納稅遵從度較低的普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實行協商期繳納管理,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配額確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2號發布)同時廢止。

    關于商務部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解讀與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配送服務”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對繳納公共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規范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頒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的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一、相關歷史背景

    為大力推進“配送服務”改革,2015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蘇州公司登記發布《關于取消和變更一批行政事務審批項目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11號),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定額認定”納入取消行政事務審批。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一次決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商務部關于變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18號新聞稿),具體從2015年4月1日起,將一般納稅人管理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同時,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第22號通知》)停止執行。 2016年2月和201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先后頒布相關決定,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具體包括將原第十三條中“身份”的表述改為“注冊”。為了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改革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22號通知,制定了本辦法。

    二.重大變化

    與22項通知相比,《辦法》在細節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取消行政事務審批。

    《辦法》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將審批制改為登記制。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注冊信息數據進行核對確認后,納稅人才能成為普通納稅人。

    (二)簡化代理手續。

    一是簡化了注冊所需信息,將原來的6項減為2項。納稅人只需攜帶金融登記護照,填寫登記字段,即可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二是簡化稅務機關協助的程序,取消勘查驗證項目,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一般進行事后結算。

    (三)適應體制改革。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深化,出售公共服務、資產和資產已全部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體制改革的納稅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的國際標準、不必要登記的范圍等各方面存在政策差異。因此,本辦法中有關政策差異的具體規定并未列出詳細規定,而是概括為“司法部和商務部的規定”和“符合政策規定”。

    三、主要細節

    (一)完善年度應稅銷售額的定義。一是提高期間內年度應稅銷售額。為了進一步改善公共服務,減少納稅人數,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零星增值稅納稅人應按季度繳納增值稅,以使年度應稅銷售額的計算屬于當期。結合季度審批,《辦法》

    增加了蘇州公司注冊明細,用于季度計算年度應稅銷售額。

    二是全面推進營改增后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類似規定?!掇k法》規定,

    納稅人銷售工程項目抵扣的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其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應當按照抵扣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銷售或無意轉讓的資產,不計入應納稅行為年度的應納稅銷售額。

    (二)范圍內不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本辦法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范圍為:“根據本指引的規定,選擇按零星納稅人繳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另一個人”。其中,根據零星納稅人選擇繳費有兩個原則。

    < 蘇州公司注冊p>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二十九條,非中小企業和不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中小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按照零星納稅人繳納;

    第二,根據

    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體制改革(國稅發〔2016〕3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有應納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由選擇按照零星納稅人繳納。

    (三)一般納稅人登記的具體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登記信息后,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中的數據與蘇州公司登記管理系統中的財務登記數據進行核對。如果數據完全一致,則視為符合填表要求,之后再進行登記。數據不完全一致或填報明細不全的,視為不符合填報要求,并當場告知納稅人根據具體經營管理情況變更財務登記數據或重新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簿》。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或口頭通知。

    (四)特定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及相關管理要求?!掇k法》規定,

    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納稅人應當在月末(或季度末)審批期結束后15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逾期不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財務事項申請表》,并告知納稅人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如仍未辦理單據,從次月起按增值稅稅額按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待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五)具體一般納稅人可由納稅人在公布之日選擇。與22項通知相比,《辦法》規定,

    一般納稅人公布日期是指納稅人在1月1日或次月1日登記,由納稅人在辦理蘇州公司登記手續時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