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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避稅新方法:股息變利息,個人無需承擔稅收

    投資者都希望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節稅,其實也是這樣。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經營模式不同,投資者承擔的稅負有顯著差異:

    紅利模式

    2018年6月,王等兩位朋友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A,經過一年的生產經營,盈利1000萬元,三位股東協商分紅100萬元。

    對于每人100萬元的獎金,所涉及的稅務分析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擁有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企業向個人分紅時,應代扣代繳個人分紅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00 * 20% = 20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為稅后利潤。股息100萬元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為:

    企業所得稅=[100÷(1-25%)]×25% = 33.33萬元

    由于公司屬于投資者,100萬元分紅涉及的稅費為53.33萬元(20+3.33萬),最終持有人屬于投資者。即分紅100萬元,個人投資者需要承擔53.33萬元的稅費。

    興趣模型

    2018年6月,張與另外兩位朋友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B,經過一年的生產經營,盈利1000萬元。年初三位股東分別向公司借款,利率未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同時,借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三名股東各從公司獲得100萬元的利息。

    對于每人1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所涉及的稅務分析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擁有債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企業向個人借款時,應在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個人貸款利息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00 * 20% = 20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然人提供貸款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為銷售額,增值稅稅率為3%。

    增值稅(不含附加費)= 100÷(1+3%)* 3% = 2910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企業向股東或與企業有關聯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號)的規定

    這種情況下,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貸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允許稅前扣除。即公司支付的100萬元利息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100× 25% = 25萬元

    由于公司屬于投資者,100萬元利息涉及的稅收為20+2.91-25 =-2.09萬元,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不到0,即100萬元利息,所以個人投資者不需要承擔稅收,也有減稅的效果。

    換一種方式,可以節稅,這就是稅收籌劃的魅力所在,不同的方式節稅的效果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