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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股權變動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減資?增資?轉增股本……企業股權變動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天,牛人島就來談談企業股權變動的那四件事兒!

    問題一

    Q:企業減資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p>

    問題二

    Q:企業增資擴股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擴股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作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題三

    Q: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因此,企業以股權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處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四

    Q: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p>

    “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此項業務可分解為兩步,第一步,被投資企業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第二步,股東以分得的股息、紅利用于增加股本。第一步,被投資企業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其中,滿足居民企業股東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上述條件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步,股東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股本,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