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恒源祥、彩羊、恒源祥彩羊、恒源彩羊、恒派彩羊……是不是覺得有點像繞口令?到底孰真孰假?近日,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彩羊針織有限公司訴恒派彩羊(上海)服飾有限公司、上海巴布黎江南織造有限公司、楊某、劉某、上海輝營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塵埃落定。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5被告需停止對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恒派彩羊公司、巴布黎公司、楊某需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9萬元,劉某需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4萬元,輝營公司需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5000元。
2012年4月,被告楊某一人出資在香港注冊成立了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一個月后變更公司為恒源彩羊(上海)服飾有限公司。同年4月,被告楊某受讓了“恒源彩羊”商標,并授權給恒源彩羊(上海)服飾有限公司。
2012年6月,被告巴布黎公司通過簽訂許可合同,正式成為涉案“恒源彩羊”商品在中國地區內服裝、服飾系列產品生產、銷售機構。
2012年11月,被告劉某在實際經營中購進恒源彩羊公司的“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公司山東地區總代理的身份對“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進行混合銷售。同年11月,被告輝營公司舉辦的品牌服飾特賣會上出現了“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
2013年2月,恒源彩羊(上海)服飾有限公司再次更名為恒派彩羊(上海)服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
恒源祥公司與彩羊公司認為,5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企業名稱權,對其品牌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并為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5被告訴至法院。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恒源祥公司與彩羊公司的企業字號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源彩羊”商標及“恒源彩羊”字號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恒源祥公司與彩羊公司企業名稱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作為商標權利人的被告楊某應與恒派彩羊公司使用該商標的行為,與恒派彩羊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由于巴布黎公司與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均有生產銷售羊毛針織服裝的業務,因此作為經營類似商品的經營者,巴布黎公司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與楊某及恒派彩羊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被告劉某和輝營公司銷售帶有“恒源彩羊”商標的商品屬于侵權行為,需分別承擔民事責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上述5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恒源祥公司與彩羊公司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上述5被告需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恒源祥公司與彩羊公司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一審判決后,被告楊某、劉某及巴布黎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恒源彩羊”注冊商標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觀故意明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傍名牌”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二審法官說,彩羊公司作為恒源祥公司的子公司,其相關宣傳和推廣均依托“恒源祥”品牌而展開,亦容易加深受眾對“恒源祥”與“彩羊”之間存在緊密關聯的認識。在本案中,將兩者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恒源彩羊”商標,即使缺少了一個“祥”字,仍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市場主體及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認為該商標或使用該文字為字號的市場主體與恒源祥公司或彩羊公司存在某種關聯。故法院認為,“恒源彩羊”注冊商標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我國法律鼓勵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對于“搭便車”、“傍名牌”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持嚴厲打擊的姿態,企業應當做好自律工作,不要以身涉法,然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