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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震園堂”看近似商標

    申請漢字商標比較多的人都應該知道一條近似商標的判斷:商標由三個或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僅只有個別字不同,且其商標整體含義五明顯區別或無含義的,容易使得相關公眾對商標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將被判定為近似商標。日前商評委披露了“震園堂”糾紛案的細節。


    圖為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

    案例:紹興市魯四老爺家土特產有限公司申請的“震園堂”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在第35類“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上。2016年5月16日,爭議商標被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申請人,下稱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我們都知道,商標在公告過程中就能夠通過商標異議,令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如果錯過了商標異議期(即公告期,3個月時間),我們還可在注冊起5年內發起商標無效宣告(馳名商標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令該商標無效。

    申請人認為:本案中的爭議商標(震園堂),與在先商標“震元堂”、“震元”、“震元ZHENYUAN及圖”等5項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讀音上構成相近,因此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號高度近似,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因此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注意,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申請中所提到商號,商號其實就是企業的名稱,例如本案中的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震元”就是商號,震元公司將“震元”申請了商標,那么“震元”既是商標也是商號。話說回來,申請人的“震元”商標于1994年4月11日申請在第35類的進出口代理;推銷(替他人)上,于1996年1月28日注冊公告。經過多年的使用已享有較高知名度。隨后申請人申請了“震元1752”、“震元堂”等商標,并進行了多類別的保護。

    爭議商標為“震園堂”,在文字、讀音上幾乎完全相同,普通消費者不會對爭議商標與印證商標,因此余竊以為,該爭議商標確實屬于近似商標。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讀音相同,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的呼叫、文字構成上相近,因此與所有的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又因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等與部分引證商標的“推銷(替他人)”等服務商無明顯區別,與部分引證商標的“人用藥”等商品上具有基本相同的消費及服務對象,屬于同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且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表明引證商標“震元堂”在醫藥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且與爭議商標若共存與市場,將明顯導致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導致混淆。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禁止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商標的注冊一定要符合誠實守信原則,本案中的引證商標在醫藥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或為無心或為有意。但無論是否無心,都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也不應該故意“傍名牌”。即使前期能夠獲得較大資源,但對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卻是有害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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