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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字號”商標不正當競爭該怎么認定?

    最高法發布指導性案例供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編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布了第12批4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58號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旨在明確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后,以“老字號”的歷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目前,我國沒有對“老字號”進行保護的專門法律,本案例確立的裁判規則明確了在老字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情形下的不正當競爭情形的認定,及老字號與注冊商標平行使用的規則,可以為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導。

    指導案例59號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旨在明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當事人對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案例明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當前消防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的形勢下,必將有利于監督消防部門嚴格履行驗收職責,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